《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正式實施,標志著排污許可制度從部門規章正式上升為行政法規,地位凸顯。全面實施排污許可制度是黨和國家面對新形勢下深化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一個創舉,改變了以往環境管理只依賴于監管機構“保姆式”的執法檢查模式。通過創造性地引入許可制度,將污染物排放治理的責任切實回歸企業本身,有利于排污企業提高環境保護自覺,切實履行社會責任。
排污許可證制度可從生產管理、排污管理和公眾監督等方面助推企業強化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提高排污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能力,表現在“三個有利于”。
有利于加強以企業為中心的環境保護管理格局
《條例》的實施從根本上改變了以往單單依靠生態環境監管執法倒逼企業環境保護的格局。《條例》中規定了企業在生產經營中需要履行的環境保護義務,如建立臺賬制度、監測制度、信息公開制度。這些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企業環境守法意識、強化企業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從而有助于企業環境保護閉環管理。
例如,《條例》第三章明確,企業要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并保存不少于5年。制定管理臺賬不僅能夠有效控制污染物治理設施正常運行,還能督促一線工作人員將環保制度、規章落到實處,有助于加強企業自身環境管理水平。同時,建立臺賬并長時間保存有利于執法部門對企業環境管理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追溯性執法。
有利于加強企業的排污管理
一是排污許可證對企業排污情況進行整合,使得排污信息一目了然。排污許可中載明了企業排污口數量及設置點位、排放污染物種類及濃度、總量信息等,是企業排污的“身份證”。從根本上厘清了企業產生什么污染物、在哪兒產生、產生的量有多大、排放濃度為何等問題,便于持證企業根據產污環節及產污特點進行自查自糾及內部管理,進一步加強了企業治污水平。
二是促使企業穩定持續達標排污。《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應該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向審批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如實披露污染物排放行為、排放濃度、排放量等指標。建立定期對排污的執行情況進行報告制度有利于引導企業對生態環境保護進行長遠規劃,使企業認識到規范排污不是一朝一夕而是“全生命周期”,提高企業長期守法的意識。
有利于有效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
信息不對稱是一些環境問題、環境事件發生的根源所在。一般情況下,排污企業存在對某一些環境信息保密的動機,而這些信息經常是影響環境保護政策執行質量的核心所在。《條例》第二十三條指出,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如實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包括污染物種類、濃度和總量,以及排污企業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自行監測數據等。
目前,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公開端)已經上線。全國各省、市排污企業的申請前信息、許可信息、限期整改信息、登記信息、注銷信息等都已在平臺上動態公布。不僅地方政府、環境監管機構能夠及時掌握企業排污信息,環保組織、社會公眾還可以通過公示的信息對企業排放污染物達標、是否如實公允披露等進行監督,從而倒逼企業切實強化污染防治責任,落實以企業為主體的環境保護責任,提高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自覺性。(王溢晟)